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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7日 星期一

【台7線-法治國】中華民國是完全民主國家?

【台7線-法治國】中華民國是完全民主國家?

黃帝穎

2011年1月24日馬英九總統接見「2011年世界自由日慶祝大會暨世亞盟年會」與會外賓時表示:「中華民國在台灣60多年已經建立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我們不但各種公職都有定期選舉,總統直接民選進行4次,政黨輪替有2次,中華民國已經成為一個完全民主的國家。」,馬總統這種檢驗是否民主的說法,令人高度質疑。

在正常民主國家,檢驗是否符合民主憲政之要求,除了在人事上,即民選公職的定期改選外,還包括對事務內容的民主正當性要求,我國公法學者程明修在其「民主國原則」一文提出幾項檢驗標準,在組織與人員的民主正當性思考,存在於被委託執行國家事務之公務執行者身上,需持續不中斷,並且可以回溯至國民意志之正當性連結,而透過這條正當性鎖鏈,同時將執行公務者所屬之國家機關加以民主正當化。此外,在事物內容的民主正當性思考,強調行政權行使之民主正當性,必須從其作成行政決定時,能夠將其決定往上回溯,並能和國民的意志相聯結,而聯結到國民意志後,即藉此證立其民主正當性。

在民主原則的脈絡下,對於國民代表而言,其所負之責任對象是針對國民本身,通常是透過代表之任期制度以及反覆的選舉制度直接加以控制,而國民代表所制定之法律,行政必需依法執行,進而能回溯至國民意志,則民主正當性鎖鏈不中斷,尚能與民主原則相符,但若行政事務內容涉及國家主權之變動,則最終決定權應歸還予主權者,透過公民投票機制,讓國民直接展現意志,唯有如此,該等決定始具完足之民主正當性。

基此,馬總統所說的「各種公職都有定期選舉,總統直接民選進行4次」,似乎符合組織與人員的民主正當性,但檢驗馬總統過去所為,其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就曾強迫里長延選,司法院大法官「無奈的」在釋字第553號解釋作了一個程序解釋,僅敢就馬市政府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認定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但對於實質上延選的憲法爭議,大法官隻字未提,害得司法受到各界批判。

但事實上,大法官在民國89年釋字第499號解釋已針對國大代表延選爭議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任期」乃民選公職與選民之約定,一旦公職任期可以恣意延展,將使得人民與公職的「契約」被單方破壞,人民意志如同被踐踏一般,進而掏空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的核心價值,因此受人民付託的民選公職,若單方延長任期,即失其「民主正當性」,馬市長單方延長里長與里民之任期約定,已然違反組織與人員的民主正當性之檢驗。

再者,馬總統2009年及2010年1月分別指揮國民黨立委通過國民黨版地制法,將縣市升格之首長延任一年並規定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除鄉鎮市長因犯罪遭停職、涉嫌賄選經起訴、已連任兩屆、依法代理者,不得轉任外,皆會自動轉任區長,即以修改法律的方式,讓部分鄉鎮市長任期自動延長四年,只是改個名字,把鄉鎮市長換成區長而已,同樣是錢照領、公照辦,但這些鄉鎮市長是四年前居民透過選票所選出,依法任期僅為四年,法定的「轉任」,導致這些鄉鎮市長假借「轉任區長」之名,行「延任」之實。

然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已揭示「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亦即大法官認為民選公職與選民間存在「任期契約」,若單方延長任期,就會違反這個民主契約,背離憲法第二條的「國民主權原則」,但國民黨強行通過的地制法,即未經原選區選民投票同意,將縣市長延任一年,其中鄉鎮市長以轉任區長的方式,逕自將部分鄉鎮市長的任期延長四年,公然挑戰大法官解釋「國民主權」意旨與憲法的明文規定,即不符合民主原則對於組織人員之民主正當性檢驗。

此外,中華民國是否成為完全民主國家,除了民選公職是否定期改選外,還有事務內容的民主正當性檢驗標準,我國憲法第17條規範了人民之「創制複決權」,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七條另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六條復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足見憲法亦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制定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與憲法自屬無違。」亦即,我國事物內容的民主正當性,憲法已有「直接民主」之設計,觀察馬總統四度駁回人民ECFA公投之主張,即是就涉及經濟主權、關稅主權之重大政策獨裁專斷,違反主權事項「人民保留」之事物內容的民主正當性要求,馬總統單方破棄民選公職與人民之任期契約,違反組織人員的民主正當性要求,又恣意駁回人民ECFA公投提案,踐踏憲法「直接民主」之規範價值,究竟憑什麼說「中華民國已是完全民主國家」?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本文刊載於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第234期,201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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