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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7日 星期一

【台7線-時尚憲政】釋字684號解釋彰顯憲法精神

文/黃崇祐

大法官會議最近通過釋字684號解釋,認定大學生有權提起行政訴願和訴訟。這號解釋超越1995年的釋字382號解釋,當時的解釋將提訟的範圍只侷限於學生被退學、開除學籍等攸關在學資格等事件,此次解釋將範圍大幅擴充到包含考試成績、海報張貼、選課爭議、遭到記過等事項,如果大學生不滿學校的處置,都有權提出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主持正義。

這號解釋彰顯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不會因為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落實有權利就有救濟的精神。此號解釋比起以往是大為放寬訴訟範圍,但解釋文仍舊是不夠具體、明確界定範圍界線。可預見的是未來此類的行政訟案將大為增加,爭訟的案件不少恐需有待行政法院藉由審判個案來認定,或由立法部門訂定相關法律做明確的規範。不過慶幸的是學生的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教育權應都會受到更多的保障。

釋字684號解釋適用的對象不是各級學校都通通適用,主要還是在於大專院校的大學生和研究生,不過許宗力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提到「中小學生的救濟權利問題當與本件為相同處理」,大法官李震山也持相似的看法,呼籲「違憲阻隔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的高牆終須倒下」,因為連釋字382號解釋都未區分適用的學生,本號解釋卻嚴格限於大學生。

行政法院的手伸進大學校園,是否會限縮大學對學生的約束力,影響大學自治原則的問題,這部分有賴案件審理時,法官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以維護大學自治原則。法治國家的精神唯有落實到校園裡,才能培養出未來的法治社會公民。只要大學校園強化法學教育,將法律規範的內涵深植學生心中,培養每一位學生的法學素養,相信後釋字684號時代可以運作的很順暢。

此號解釋將促使學校重新體檢不符一般法律原則的校內規章,提升大學生立於和學校平等的地位,配合法學教育的強化,就不至於造成太大學校與學生彼此間的緊張關係。行政法院爭訟是最後的一道門,非不得已當然不希望走到這一步,校園裡的爭議仍鼓勵學生透過校內的程序與管道來尋求救濟,而校方應該健全紛爭解決的機制,讓爭議在校園裡就順利圓滿處理,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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