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局勢的不斷變遷,一個不同以往的貧窮風險正在發生,過往的社會救助體系,能否發揮作用,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Taylor-Gooby(2000)認為風險社會的產生與社會政策的發展具有關聯性,國家對市場扮演干預的角色,將可能被認為是風險的主要來源,並認為國家安全體系並無助於在風險社會中產生效用。Giddens(1998)認為全球化、科學與科技造就了風險社會的產生,使得社會與家庭因為社會政策、經濟循環、市場變異等因素,而使個人暴露在新的風險之中,另外,來自全球化風險與不確定事務所引發的現代性內在風險,已與傳統自然界外在風險不同,像是勞動市場變遷導致的失業風險即為一例。Williams &
Popay(1999)認為社會風險會隨著時空環境的脈絡有所不同,而現今社會中貧窮與社會排除會被視為很嚴重的社會風險。
正是因為貧窮風險的現代性特徵,使得每一個個人與家庭,面臨比以往更高的貧窮風險,更低的因應能力,與更困難的脫貧自立,簡言之,由於全球化的推波助瀾,致使全球資金及經濟體系互為連帶,使得面對風險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大幅增加,同時也對於國家的社會安全制度形成強力的挑戰,在全球化衝擊下,傳統的福利國家所設下的種種假設,已無法應付快速變遷的現代社會。
至此,晚近十年的時間,台灣學界開始導入積極促進(activation)的概念,希冀藉由此一概念在社會救助法修正之時,能納入積極促進的精神,協助陷困的民眾,增加脫貧的機會。
積極促進(activation)的概念在晚近幾年成為歐美各國探討的對象,而積極促進的定義可分為狹義與廣義之別,從狹義的意義觀之,但指協助受助者參與勞動市場的政策與工具。就廣義而言,除了希望促進勞動參與之外,也希望能從事志願服務、文化活動等具有社會價值活動的政策與工具(Hvinden,1999)。因此,我們可以說積極促進的概念包含勞動市場參與以及社會參與兩大面向,但一般而言前者較常被提及。
根據學者Barbier(2005)將目前歐洲各國實際落實積極促進的作法,歸納成兩大類別,分別為自由主義制度(liberal regime)及普及主義制度(universalistic
regime)。但由於各國的國情各不相同,有些做法差異很大,因此,這兩類的分法是目前最能涵蓋多數多國家的區分法。表一分別將自由主義制度與普及主義制度加以整理。
自由主義制度的國家以個人自由為核心價值,認為政府提供的社會救助制度,應該做為最後一道安全防線,是屬於殘補式的福利制度,在個人層次方面認為協助就業是解決福利依賴與促進社會融合的重要良方,並在政策制定中會傾向處罰不願就業者。在系統層次之中依然以協助就業為主。在勞資雙方而言,奉行自由市場機制,雇主與企業享有自主的自由,且政府對於勞資對話與勞動市場的控制相當有限。針對整體的市場而言,以高就業率為政策目標,但全職工作可能出現性別比例失衡或不平等的現象。在政策政定與運作方面,設計的服務方案像是社會救助法與工作誘因連結,或運用稅補助的方式提供服務。政策的服務對象以貧窮者或福利依賴者或工作貧窮者為主,通常給付的金額都不高,而且具有時間限制,並會要求服務使用者積極的參與求職。
普及主義制度重視個人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個人層次方面正是社會福利責任社會化,社工員與案主應是相互協商的關係,而非單方面的強制作為。系統層次方面,創造一個不分年齡、性別、種族等,都可以被整合進入的就業市場。勞資關係方面,重視勞資雙方的對話與協商,同時也將失業與貧窮的風險高度社會化,亦注重工作品質與工作機會的均等。針對整體的就業政策目標為高度的充分就業,並認為國家為最終的的雇主。在普及主義的精神之下所制定的政策,其服務的方案包含各類的社會與就業服務,較少運用稅補助。其服務的對象更擴及全民。針對無工作得貧窮者,不僅給予就業的協助,同時失業的給付金額較高,且屬於長期給付。另外,亦強調個別化的協調式參與。在就業服務的執行層面,將權力分散給地方政府。表一有兩方的比較。
綜觀以上積極促進的相關分析,可以整理出積極促進政策推行所欲達成的目標為:1.避免福利依賴。2.避免低層階級的產生。3.提高國家競爭力。4.對抗社會排除。5.增進社會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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