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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7日 星期六

【台7線-都會觀察】誰殺了文林苑王家的房子?!都更為何惡?惡法誰制定?













圖片來源:王家兄弟自己手繪的基地圖,紅色框線為王家的兩塊地,綠色框線為不參與都更之建物。


/ 宥亘。法蘭克

台7線發起人 民進黨七年級黨員

  2012年的三月,當月的關鍵字,除了「瘦肉精、禽流感、工業用硫酸銅….等」,在該月快要結束的幾天,突然又出現了”文林苑”與”都市更新”等字眼,那是一個悲傷的故事,從清代就住在當地的王家,因為十四年來修了九次的「都市更新條例」,讓都市更新越來越有利於建商,也讓像王家這樣的都更受害者越來越多,或許你可以稱呼此次的文林苑事件,就是大埔「城市版」….

  居住的不正義,是此次事件引起大家關注、參與的主因,都市更新條例的制定,本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但其後關鍵的幾次修法,讓本法已經背離原意,也使得合建的門檻,由原先百分之百的住戶同意降低為八成就可以動工(二十五條之一),其立意本為老舊社區住宅,由於產權通常複雜,因而被增訂,但由於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巿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巿更新。」爾後在第五次修法又讓建商有優先承購權,可不用標,直接讓售公有地,也讓建商盯上的基地,可以藉由巧妙的劃定方式,輕易的得逞,這也是此次文林苑王家最大的痛。

  而不願參與的釘子戶,則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是的,是強制拆除!!而拖延拆除的時間與次數也隨著幾次修法被強制規定執行期限:「..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由於期限與次數被限定,雖然法條更完善,也相對著讓強制拆除的執法性更理直氣壯。而這些修法者,包括了內政部以及早期多黨派、委員席次但卻參差不齊的的立法諸公們。

  『國外的都更是為了幫助都市的進步,讓城市更美好;台灣的都更卻是為了利益,無論是建商,還是住戶。』我相信都更法修正與增訂的目的,是為了讓台灣更美好,但沒有更完整的配套與思考,寬鬆的法令,就只會讓立意良好的法律,成了建商眼裡"利益"良好的法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二條

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
    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其面積
    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

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增訂    20031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5200  號令
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於劃定應實施更新地區內,
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
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八同意;或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申請
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
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以上
之同意後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屬前項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報核者,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
土地或合法建物得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評定價值後,強制價購其
產權或提存於法院。權利關係人對補償價格有異議者,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實施者依前項規定價購或提存應補償之金額後,其申請建築執照準用第三
十四條規定辦理。









圖片來源/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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