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王家兄弟自己手繪的基地圖,紅色框線為王家的兩塊地,綠色框線為不參與都更之建物。
文/ 宥亘。法蘭克
台7線發起人 民進黨七年級黨員
2012年的三月,當月的關鍵字,除了「瘦肉精、禽流感、工業用硫酸銅….等」,在該月快要結束的幾天,突然又出現了”文林苑”與”都市更新”等字眼,那是一個悲傷的故事,從清代就住在當地的王家,因為十四年來修了九次的「都市更新條例」,讓都市更新越來越有利於建商,也讓像王家這樣的都更受害者越來越多,或許你可以稱呼此次的文林苑事件,就是大埔「城市版」….
居住的不正義,是此次事件引起大家關注、參與的主因,都市更新條例的制定,本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但其後關鍵的幾次修法,讓本法已經背離原意,也使得合建的門檻,由原先百分之百的住戶同意降低為八成就可以動工(二十五條之一),其立意本為老舊社區住宅,由於產權通常複雜,因而被增訂,但由於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巿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巿更新。」爾後在第五次修法又讓建商有優先承購權,可不用標,直接讓售公有地,也讓建商盯上的基地,可以藉由巧妙的劃定方式,輕易的得逞,這也是此次文林苑王家最大的痛。
而不願參與的釘子戶,則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是的,是強制拆除!!而拖延拆除的時間與次數也隨著幾次修法被強制規定執行期限:「..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由於期限與次數被限定,雖然法條更完善,也相對著讓強制拆除的執法性更理直氣壯。而這些修法者,包括了內政部以及早期多黨派、委員席次但卻參差不齊的的立法諸公們。
『國外的都更是為了幫助都市的進步,讓城市更美好;台灣的都更卻是為了利益,無論是建商,還是住戶。』我相信都更法修正與增訂的目的,是為了讓台灣更美好,但沒有更完整的配套與思考,寬鬆的法令,就只會讓立意良好的法律,成了建商眼裡"利益"良好的法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
第十二條 |
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一 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 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其面積 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五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 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
圖片來源/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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