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7線-法治國】法辦美牛案
文/黃帝穎
一、前言
馬總統連任後,美國政府立即要求馬政府放寬美國牛肉對台進口,人民合理懷疑,美國部分官員挺馬與開放美國牛肉具有「對價關係」,馬總統拿全民健康權益換取美國官員在選舉上的支持,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行賄外國公務員罪」,特偵組應依法偵辦。
二、美牛事件 馬總統無視人民與國會
馬總統贏得大選後,美國隨即要求馬政府開放美國牛,事實上,早在二○○九年馬政府開放美國牛肉,以凸顯馬總統無視人民健康權益,當時藍、綠立委提案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禁止疫區牛內臟、絞肉等部位進口台灣,而時任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卻宣稱台美議定書高於法律,不只「喪權辱國」,更毫無法律知識。
大法官在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已經說明「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明白揭示我國與他國簽訂之協定,不論名稱為何,凡涉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就應該要送國會審議,這是憲法民主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
當年對美談判失敗的蘇起,不只沒有把可能牴觸台灣法律的台美議定書與國會溝通決定,更誇張的是,蘇起還敢在國會殿堂高調宣稱台美議定書高於法律,可見馬政府絲毫沒有誠意為談判的「喪權辱國」道歉負責,也未曾履行上開憲法義務,馬政府未遵守憲法、依法行政,也完全無視憲法民主意旨與司法解釋,藐視國會、踐踏民意至極。此次美牛是否開放,馬總統也沒有充分與人民及國會溝通,令人擔憂。
三、開放美牛 涉犯「行賄外國公務員罪」
二○一二年台灣總統大選期間,美國部分官員並未保持中立原則,不僅在去年九月向特定媒體「放話偷襲蔡英文」,更在選前縱容前AIT主席包道格表態挺馬,在馬總統成功連任後,隨即要求馬政府開放美國牛肉進口,這樣明目張膽的以「全民健康權益」換取「個人選舉利益」的行為,已觸犯「行賄外國公務員罪」。
依據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外國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我國公務員馬英九涉嫌使美國公務員獲取跨區「牛肉」貿易或其他商業活動之不正利益,以換得該等公務員對馬競選總統連任的支持,即構成「行賄外國公務員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號稱「公正執法」的特偵組,應馬上「剪報分案」,以維持政府廉能形象,並保障國人健康權益。
四、結論
二○○九年的美牛事件凸顯馬總統踐踏民意、藐視國會,將憲法的民主精神棄如草芥,而二○一二年的美牛事件,更讓人民懷疑馬總統以犧牲「全民健康權益」,交換美國部分官員支持其競選總統連任的「個人利益」,如此行為已涉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的「行賄外國公務員罪」,馬總統除了要付出踐踏民主的政治責任外,更恐負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責任。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本文刊載於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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