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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台7線-時尚憲政】讓原住民族自己決定自治的生活


(圖/flickr的coolconcon)

文/Brian崇祐

原住民團體為了表達原住民族要求自治的期盼,近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行政院版本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沒有土地、沒有權力、沒有資源,背離了自治精神,希望立法院能一併討論民間的草案版本。原住民團體代表主張《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應本於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精神,回歸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運作架構才有意義。欲完整保存原住民的生活、語言、習慣、歷史、文化與習俗,則要儘速實施原住民族自治。

聯合國於2007年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在第3條、第4條與第5條中即揭示了實施原住民族自治的主要原則。第3條:「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基於這一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第4條:「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第5條:「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和加強其特有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和文化機構,同時保有根據自己意願充分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在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喊了24年,從原權會提出台灣原住民宣言就已經展開了。實施原住民族自治除了符合國際潮流,更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主發展與平等地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就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2005年通過實施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也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對於自治有相當的渴望與期盼,這個月泰雅族各鄉鎮區長成立了「全國泰雅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花蓮縣的阿美族、撒奇萊雅族、噶瑪蘭族一起燒狼煙、祭祖靈,在殉難紀念碑前,向世人昭告三族共同爭取自治的決心。講了24年的原住民族自治是應該要加快腳步推動了。《原住民族自治法》的內涵要秉持原住民族自治、自主、自決的原則,制定過程必須平等協商,重視原住民本身的意見與主張,由原住民參與設計和決定,推出符合各族需求的自治進程。

目前行政院版本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缺乏明確的土地範圍,將使得自治淪為空談。紐西蘭要實施原住民族自治時,第一步就是劃分領域界線,甚至購買土地還給原住民。此外,行政院版本沒有司法權的配置,自治政府形同降格為執行單位,無法發揮自治功效。且資源不夠充沛,終將迫使自治政府只能向中央政府稱臣。原住民族的未來應交由原住民族自己來決定,而不是由優勢的漢民族片面去決定原住民的政策。部落的主體強化是籌設原住民自治區的首要準則,因為部落衍伸的教育功能與原住民族的文化傳承、生命淬煉、生存智慧是緊密相連。在程序上應跟隨先進國家制定原住民族政策時由下而上的態度,要讓原住民族充分表達對於實際生活方式的需要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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