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場登板救援,此語原出自棒球比賽,簡單來說,就是前一個投手快壓不住腳了或者是體力調節,或者其他原因,換另一個投手上來接替,以期能夠封鎖對手的打擊。如果我解釋得不夠清楚,沒關係,多看幾場球賽就會明白了,反正最近精采的球賽不少,也有許多台灣之光在海外發光發熱,藉此看看球賽放鬆一下心情也不錯。好,言歸正傳,上場登板救援,這個術語被神通廣大的網友們,賦予了新的意義,這新的意義就是,能夠幫助被各界砲轟的人物(尤以政治人物居多),轉移焦點。舉個例子來講,前陣子政府才因為油電雙漲等問題飽受各界批評,這個時候卻出現了某旅外運動選手的花邊新聞,也讓焦點分了一些出去。
另外,以近日為例,從一開始的台北市連續槍擊事件開始,就讓台灣各地的治安機關全部上緊了發條,要以查槍掃黑,也讓台北市府高層蒙很大的壓力。沒想到這時後,南台灣卻有位富人的酒駕事件,意外地救援成功!因為這位富人酒駕撞車也就算了,卻也讓同車友人和無辜路人也淪為輪下亡魂,無辜路人的配偶也因此心力交瘁,沒幾天後也離開這人間,留下一個小朋友。隨後,神通廣大的網友和媒體,也把該名富人的一些小道消息挖出來,也是一件又一件引來撻伐。而接著,酒駕撞死人的悲劇,也不斷在全台遍地開花,這回壓力轉移到了國會與警政署。民意高漲希望可以針對酒駕重罰,這也是繼上次在新北市三重重新橋,某消防隊員被酒駕人撞斷腿截肢後,再度有民意高漲,希望能對酒駕重罰。
的確,現行法令對於酒駕,的確是罰則有點輕。就以單純被警方攔查而言(並未發生交通事故),吹測值0.25-0.54間,為開紅單告發,金額為15000-37500不等的金額,而如果是超過0.55,則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罰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萬以下罰金。然後如果是被警方攔查拒絕酒測(含消極不配合),則是處罰新台幣6萬元罰鍰。當然以上三者,都會被扣車,只是差別在於如果是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者,得請親友將車輛領回,免於扣車的命運。
然而,這樣的罰則,看似很重,卻是沒能阻止酒駕的風行。有些人覺得有辦法不會被攔查;另外有些人就是擺明了給你罰啊,我就是不繳錢等;還有其他的各種原因,總之不管如何,就是心存僥倖,覺得有把握不會被抓到。
因此,適度的修法是有必要的,至於怎麼修法,就讓法學專家去傷腦筋吧。這裡要談到的是執行能力。依照現在取締酒駕的權責單位,也就是警方,自酒駕被列為違規違法行為至今也有相當時日,因此可以證明這是絕對可以取締的。至少比起甚麼取締低頭族、取締後座不綁安全帶、機車前踏板載小孩等等,可行性高出許多,也合理許多。問題出在執行能力。
為什麼會說執行能力,這裡分成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取締後如何貫徹?要是一個違法行為,治安機關費了力,抓了人送法院,法院也依法判決,但是後續卻不執行,那麼當初治安機關用生命去捍衛治安、檢座和法官用盡腦汁起訴、判決豈不都是空談?這個層面扯遠了,再扯下去會扯到另一戰文,因此就到此點到為止。第二個層面,是屬於在執行取締任務時,值勤人員的公權力。
關於這個層面,在於警方的值勤能力。基本上台灣的警員經過一至兩年不等的學校訓練、結訓分發的實務經驗,至少在基本法令的熟悉程度不會太離譜(雖不能和專業人士比,但是和普通人比是夠了),面對突發狀況的控制,甚至是發生肢體衝突時的武打技能,乃至真要開槍等等各式各樣的實境狀況劇也大多游刃有餘;然而,重點在於,我們法規的輔助、民眾的支持,是否真的能讓這些治安人員有足夠的支持?就以最簡單的攔查不停,依照現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60條1項1款,只罰新台幣三千元,這不就是鼓勵以後看到警方攔查,跑,就對了?或許大家會問,條子難道都是白癡,不會追上去嗎?關於這個部分,在本專欄的另一拙作<追與不追,這是個很難的抉擇>中,有相關論述,這裡不再重複。此外就是萬一攔到了,要是對方以強暴脅迫手段又該如何自處?雖然已經有妨礙公務罪章可以偵辦,然而妨礙公務的許多判決,多半判得不重,也讓許多人有恃無恐。
講了這麼多,雖然無意推崇嚴刑峻罰的法家思想,但是我只想以拙文,表達對於維護社會秩序的辛勞,表達支持。另外最後也給大家一個小提醒,大家去唱歌、去熱炒店聚餐,小酌兩杯在所難免,也是件好事,但是也千萬記住,酒後不駕車,駕車不喝酒,小心鴿子就從你身邊飛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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