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三月,我與台大國會社的朋友到宜蘭陳定南教育基金會參訪,方有機會能進一步了解「陳青天」的為人與信念,很榮幸受到基金會邀稿撰文,帝穎亦身為法律人,謹以「法治國的實踐者」一文,緬懷已故法務部長陳定南先生。
國家權力應受到特定的最高法律原則與法律價值拘束,國家行為的重心並非提供形式的自由擔保,而在於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 - Ernst-Wolfgang Bockenforde
尚記得陳定南先生擔任法務部長任內,用心推動「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以落實人權保障作為法治國台灣的核心價值,與德國法學者Bockenforde的現代法治國思想一致,同樣為人民創造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而努力,陳部長主張,人權保障基本法應將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意旨,納入罪刑法定主義,並以具體文字規定,行為處罰之構成要件,以法律授權命令補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須具體明確,而且可自授權之法律規定,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性,才屬國家刑罰權發動具正當性,陳部長並主張從新從輕原則,不但適用於刑事罰及行政罰,也應延伸出「從新從寬」的原則,適用於對人民申請案件的行政裁量行為。
其次,陳部長的法治國思考認為,法律保留原則應具體落實於政府與人民權利義務分際,舉例來說,包括:憲法未授予政府之權力,由人民保留並自由行使之;法律未禁止之事項,由人民保留並自由行使之;法律以非列舉事項不得行使之方式,限制人民權利者,其規定無效等具體化人權與自由概念。而陳部長為了避免台灣重蹈過去威權時期的不自由,認為國家應以具體條文,終結體制暴力,告別黑名單,因此制度設計上要求,限制或禁止本國國民出國,應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自由出入國之權利。以法律或命令限制或剝奪前項權利者,其規定無效;以法律或命令規定扣留、廢止或註銷本國國民身分證、護照、入國或移民證件者,其規定無效;以法律或命令限制或禁止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辦理戶籍登記,或屆滿法定年齡國民申請國民身分證與護照者,其規定無效,以確保台灣作為真正自由的法治國度。
此外,陳部長的法治觀念非常先進,在他的人權法制概念中,包括環境權,認為除了就確保土地及天然資源的永續利用作原則性的宣示外,也應對政府主管機關未善盡法定義務防治公害時,受害人或公益團體得以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賠償,而需以具體條文落實國民應充分享有的免於匱乏、免於恐懼,以及免於偏見之自由。陳部長除了具有先進的人權保障與法治思想外,更難仍可貴的是,陳部長一生嚴以律己,用生命推動、實踐台灣成為法治國的理想,就像公務員的「廉潔」問題,政治人物受過法學教育者眾,故對於公務員依法行政或司法人員依法審判的觀念亦不缺乏,但真的投身實務領域後,能勇敢堅持理想、不畏權勢者,只有少數,而陳部長就是那少數人中的典範性人物,先生有為有守、公私分明、堅定民主法治價值,實為吾等法界晚輩應學習之標竿。
雖然陳定南先生已離開了我們,但先生所代表的正直與清廉價值與堅持台灣成為法治國度的理想,將為後世留下典範,而成為我們效法、追尋的方向。
本文同時刊載於「千人上樑 -陳定南逝世三週年特刊」,財團法人陳定南教育基金會出版,2010年,頁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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