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戴于文
貧窮是一個古老的社會議題,每一個人會因為自身的成長背景與生活經驗而對於貧窮圖 像有不同的界定與想像,但貧窮背後仍有一些基本的概念須要認識,如此對於貧困生活者 的微觀圖像,乃至國家社會的貧窮鉅視圖像才能有比較清晰的輪廓,本文便試圖提供讀者 基本的貧窮概念,藉此希望能幫助讀者了解貧窮、理解貧窮、幫助貧窮。
翻開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貧窮不曾消失過,同時也一直是相當棘手的社會問題,直至今日我們依然無法擊敗貝佛里奇報告書(The Beveridge Report)中的巨人。以英國為例,英國是歐洲最早將救助工作法制化的國家,自西元1601年英國頒布「濟貧法」(The Poor Law of 1601)以來,奠定了往後英國的濟貧措施(林萬億,2006),也從過去傳統的救濟到法制化後的救助。濟貧法之所以重要在於開創了一些重要的原則,1.將貧窮的受助者分類。2.差別性的救助措施。3.地方教區的責任。4.強調親屬責任。(Friedlander
and Apte,1980;孫健忠,2002)。雖然開創了許多重要的基本原則,但歷經了多次的修正,即使在1795年頒布「史賓漢蘭法」,乃至1834年的「新濟貧法」,直至今日二十世紀之後的社會救助制度,貧窮仍然是人類社會最大的挑戰之一。
經過數百年的纏鬥我們為何無法有效的消除貧窮,正因為貧窮的概念會隨著當代的社會、經濟、文化、個人認知及當代社會建構的價值觀等因素影響,因此,貧窮的界定困難度高且共識性低(薛承泰,2005)。
一、貧窮的界定
芮恩(Rein,Martin,1969.1970)從三個面向加以界定貧窮廣泛性定義:1.維持生計(subsistence)意指維持基本健康與工作能力的最低生理運作需求。2.不平等(inequality)意指社會因所得階梯(income layers)分別出不同的社會階級,而貧窮者通常居於較低的階級。3.外部性(externality)意指貧窮對於社會的影響及其社會結果(social
consequences),而非貧窮人口自身需求。
喬治和豪爾(George & Howards,1991)則提出貧窮深度(Depths of Poverty)的概念,將貧窮分為:1.飢餓(starvation)。 2.維持生計(subsistence)。3.社會維持(social coping)。4.社會參與(social participation)。等四個連續性的需求,就飢餓而言,食物的質與量都應該有最低的水準,若沒有足夠的食物避免營養不良就視為貧窮。維持生計意指個人或家戶的資源無法滿足基本項目的需求即為貧窮,像是衣著、住屋等必須用品。社會維持意指個人或家戶沒有足夠的所得與資源,以獲取財貨或服務,讓其享有社會上一般工作階級(working class)的生活水平,即可視為貧窮。至於社會參與意指個人或家戶與其他團體在同一時間比較,若其基本需求與社會需求無法獲得滿足或不平等,即視為貧窮(George & Howards,1991;呂朝賢,1999;孫健忠,2006)。
從以上的觀點不難看出可以將貧窮的概念劃分為兩大類別,即絕對貧窮與相對貧窮。絕對貧窮如芮恩提出的維持生計、不平等,還有喬治和豪爾提出的飢餓與維持生計,皆可視為絕對貧窮的核心概念。另外,芮恩提出的外部性,以及喬治和豪爾提出的社會維持與社會參與,則可視為相對貧窮的概念。
二、絕對貧窮與相對貧窮
在許多的貧窮概念之中,仍可以簡單的劃分為兩大類別,分別為絕對貧窮(absolute poverty)與相對貧窮(relative poverty),兩者強調的重點並不相同。絕對貧窮強調的核心為基本需求的滿足與基本生活水準的維持,龍垂(Rowntree,1901)以維持生理效能做為劃分標準,設定貧窮門檻成為界定是否貧窮的方法,此一作法使政府官僚體制方便政策制定與施行,也有助於長期評估政策效果,但卻可能忽略了整體經濟及所得分配的情況,也無法真實呈現貧窮型態的區域差別與消費型態的轉變(薛承泰,2005)。
相對貧窮所強調的是生活方式的相對比較,將當時社會的生活情況納入考量,其界定方式通常採平均或所得中位數的百分比計算,此一界定方法的優勢在於更加凸顯出社會財富不平等的情況,也可具跨地區、跨時性的比較研究,但若是在社會普遍貧困的國家中,此方法的效果就不會顯現,反而失去研究意義(薛承泰,2005)。
三、貧窮線
政府界定貧窮的方式,通常仰賴貧窮線(poverty line)的制定。西元1886年英國學者查爾斯.布史調查倫敦的貧民,並依據營養是否充足與衣著是否滿足來界定最低需求(minimum
needs),以此標準區分貧窮與非貧窮,可視為貧窮線之始(Rose,1986;Spicker,1990;林萬億,2006)。。而後龍垂(Rowntree)更將貧窮人口分為初級貧窮(primary poverty)以及次級貧窮(secondary poverty),初級貧窮意指家戶所得無法維持最低生活必需,以至無法維持生理效能。而次級貧窮意指家戶所得雖足以支應最低生活必需品,但卻遭奪用或浪費。龍垂以維持生理效能的最低生活必需做為區分貧窮的定義,因此,貧窮線被視為維持最低維生所得的標準(Stiglitz,1986)。
在臺灣沒有明確針對貧窮線做出界定,而是以「最低生活費用」的概念,將貧窮人口區分為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薛承泰,2005;王永慈,2005)。根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條文規定「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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