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電子報--焦點新聞

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台7線-法治國】夢想家 應重啟調查

文/黃帝穎


一、前言

兩個晚上花人民兩億三千萬元的夢想家音樂劇,北檢以「查無不法」簽結,各界嘩然。

可議的是,北檢簽結新聞稿中,剛好點出夢想家案涉嫌洩密與圖利等犯罪情事,北檢卻避重就輕、視而不察,民進黨立委向特偵組再次告發夢想家案,要求重啟調查,筆者認為,北檢是否涉嫌包庇馬、吳、盛,特偵組也應對此一併查明。


二、北檢涉嫌包庇

首先,北檢簽結新聞稿點出得標廠商TATT「確有於招標公告前獲悉標案若干細節,而生有害採購公平之疑慮」,但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即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九六○○一二六八一○號函,認定上開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皆屬「應予保密之事項」,違反者即構成刑法「洩密罪」(此有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一號判決及高等法院九十九年上訴字第三五三一號判決等實務見解所採),北檢既然發現得標廠商確有於招標公告前獲悉標案若干細節,而生有害採購公平,卻未追究相關公務員之洩密罪責,即涉嫌包庇不法。

再者,北檢新聞稿也指出文建會相關人員,誤認舞台案純為租賃,使文建會因此蒙受損失,姑且不論夢想家預算從三千多萬擴編至逾二億元是否合理,單論北檢所指,文建會將公帑買的舞台硬體設備,當成租賃物還給廠商,也就是說,文建會花人民的納稅錢,買公物送給夢想家案的得標廠商,這樣客觀上的圖利行為,北檢僅以一句「行政疏失」帶過,社會可以接受嗎?


三、馬、吳恐是共犯

知名談話性節目主持人陳文茜於2011年11月21日在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中證稱,夢想家案之標案範圍、內容以及發包方式、甚至表演場地等所有決策,乃馬英九總統以及吳敦義行政院長等人所為。再查,依據盛治仁主委於2010年10月13日在中國國民黨第18屆中常會第46次專題報告之投影片內容,顯見該標案於尚未招標前,便已可能由馬英九、吳敦義等人以其職務上對被告盛治仁之實質影響力,將標案指定由賴聲川承辦。

馬英九並在盛治仁就上該標案報告、確認標案未來將由賴聲川承辦後,發佈新聞稿表示肯定。又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77號判決意旨,「基於「行政一體」之上下監督關係,總統對於行政院重大政策或各部會之行政行為,一旦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之決定時,均與其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自應屬其職務上行為」之判決要旨,本案系爭「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國慶晚會-精彩一百 生日派對」標案,其範圍及內容雖為文建會之主管及監督事務,惟當總統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之決定時,均與其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應視為歸屬於其主管之事項。又系爭「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既由總統親力參與,其對標案內容既具實質上影響力,故對於是否將標案之內容及範圍於公開前洩漏予特定廠商,必有實質上之決定權限。

綜上,馬總統及吳敦義前院長,對於其職務影響力所及之「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籌辦事務,涉嫌明知違背刑法第132條之規定,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使其獲得利益,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


四、結論

日前檢調四百人大動作搜索嘉義縣政府,同步傳喚前後任民進黨縣長等五十六人,如果秉持相同辦案標準,北檢也應同步傳喚涉案的馬英九、吳敦義與盛治仁,以交叉比對證詞,但北檢對馬吳卻連傳都不傳,即草率簽結,如今立委請特偵組「重啟調查」,我們期許特偵組公正執法,扭轉司法「辦綠不辦藍」的社會形象。
(作者為律師)


本文同步刊載於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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