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7線-法治國】依「馬」行政三週年
黃帝穎
一、 前言
雖然馬總統常把「依法行政」掛在嘴邊,但檢驗馬政府這三年來各項國家行為的合法性與合憲性,不難發現馬所謂的「依法行政」,其實與「六三三」一樣,只是一句的美麗口號。
若我們仔細探究政府行為,更可以發現馬總統對民主憲政的破壞,已超乎國人的想像。這也使得「依法行政」等法治國基本原則徹底淪為馬總統貫徹個人意志的工具,而背棄了人民對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期待。
二、是依法行政? 還是依「馬」行政?
(一)二○○八年陳雲林來了,人權沒了馬政府駁回人民集遊申請並搶奪人民手上的國旗,侵害人民以集遊及拿國旗表達捍衛主權的「表現自由」,警察無令狀侵入唱片行、搜索來往車輛與民眾,侵害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更誇張的是,台大研究生江一德遭警察打到頭破血流,馬政府卻誆稱「依法行政」,警政署長王卓鈞在總統的包庇下,拒絕下台負責,然此案經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江一德國賠勝訴,法院認定警察違法,當年號稱「依法行政」的馬總統不用道歉?王卓鈞不用下台?
(二) 二○○九年ECFA公投提案遭駁回,無視民主法治原則
二○○九年人民連署要求ECFA交付公投,ECFA涉及國家「經濟主權」,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明定「人民自決權」及憲法第二條明文「國民主權原則」與人民創制複決權的當然保障,而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也明定重大政策複決的項目,但馬政府卻違法駁回人民提案,踐踏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與人權公約的「人民自決權」,「依法行政」何在?
(三)馬政府對中國的談判代表未利益迴避
媒體報導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之子取得中國國營事業獨家代理權,我國法律對於公務員利益衝突關係已明文規範,江丙坤擔任海基會董事長,依公職人員迴避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五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規定,江董事長無法迴避其作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公職人員身分。又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包括二等親以內之親人,屬法定關係人,又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認定的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同法第四條明文),而職務上處理台灣與中國事務,對於江家人可能產生的任何利害,確實能影響江丙坤的決策與政策執行,一旦私利取向大於公益取向(例如:中國可能以龐大利潤給江丙坤之子來換取部分台灣國家利益),將使得台灣人民承擔不可回復的苦果,因此利益迴避法才明文要求,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同法第七條明文)。
江丙坤家族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具體事證,已顯現於其子過去或將來可能取得的中國事業利益上,法律既已明文,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且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故要求公職人員必須有利益迴避的規範,才能真正以人民福祉為優先,然而監察院與有關單位居然視若無睹,依法行政何在?
(四)馬政府打壓言論自由
雖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及十九條明確保障「思想自由」與「表現自由」,但馬政府打壓人權的手卻未曾停過,例如:王獻極透過毀損國旗方式表達不滿,卻遭到警察以現行犯逮捕、拘留並遭判刑確定;李文忠競選立委時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遭判刑確定;廖小貓改編胡志強助選影片屬「嘲諷性著作」,卻遭檢察官恐嚇要法辦。此等都是憲法高度保障的「政治性言論」及人權公約保障之思想與表現自由,但馬政府卻將人權公約與憲法視為無物,「依法行政」何在?
(五) 馬政府「美牛事件」無視國會
二○○九年馬政府開放美國牛肉,引起國人高度疑慮,因此藍、綠立委提案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禁止疫區牛內臟、絞肉等部位進口台灣,但談判失敗的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卻宣稱台美議定書高於法律,不只「喪權辱國」,更毫無法律知識。
大法官在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已經說明「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明白揭示我國與他國簽訂之協定,不論名稱為何,凡涉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就應該要送國會審議,這是憲法民主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
但對美談判失敗的蘇起,不只沒有把可能牴觸台灣法律的台美議定書與國會溝通決定,更誇張的是,蘇起還敢在國會殿堂高調宣稱台美議定書高於法律,可見馬政府絲毫沒有誠意為談判的「喪權辱國」道歉負責,也未曾履行上開憲法義務,從江陳會協議到台美協議,馬政府未曾遵守憲法、依法行政,也完全無視憲法民主意旨與司法解釋,藐視國會、踐踏民意至極。
(六)馬政府將「縣市升格」綁「延選」,違憲
其實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就曾強迫里長延選,司法院大法官「無奈的」在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作了一個程序解釋,僅敢就馬市政府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認定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但對於實質上延選的憲法爭議,大法官隻字未提,害得司法受到各界批判。
事實上,大法官在民國八十九年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已針對國大代表延選爭議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任期」乃民選公職與選民之約定,一旦公職任期可以恣意延展,將使得人民與公職的「契約」被單方破壞,人民意志如同被踐踏一般,進而掏空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的核心價值,因此受人民付託的民選公職,若單方延長任期,即失其「民主正當性」,五都升格後之縣市首長延任,因違反國民主權原則而違憲,但馬總統卻將憲法棄如敝屣。
(七)二○一○年馬政府在「中科三期」裁判踐踏司法
二○一○年行政法院裁判確定「中科三期」環評撤銷,開發許可自始無效,國家應保障居民之環境人權,但馬總統卻公開挑戰司法,環保署長沈世宏更荒謬自創「停工不停產」,馬政府為圖利廠商,踐踏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將司法及立法者所確立的「環境權」視如無物,「依法行政」何在?
(八)馬政府違憲掏空直轄市長區長與區諮委之任命權,違憲
無視民意反彈,二○一○年國民黨以「多數暴力」強行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其中第五十八條修正規定,將改制為區的原鄉鎮市長,除了涉嫌部分犯罪、已任滿兩屆或依法代理者外,皆強迫直轄市長依機要人員任命為區長,此外,同法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同條第四項規定「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明顯綁樁、吃相難看,更有牴觸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地方自治與責任政治之憲法精神。
(九)馬總統違法綁樁,陷軍公教於不義
無視舉債屢創新高,馬政府還是打算用「追加預算」為公務員加薪三%,除了造成全民買單之「不公平」外,更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依據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政府「追加預算」的提出,須符合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或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等四項法定要件,但公務員加薪顯然不屬於上述預算法四項法定要件之任何一項,依法即不得以「追加預算」為之,否則違法。
再者,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而預算法規範追加預算之目的,在於因應年度預算編列後之法律變更或重大事故所致之經費增加。但是公務員加薪的基礎,並非法律變更或發生重大事故,則採取「追加預算」的方法為之,自無助於預算法法定目的之達成,當然構成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之違犯。
簡言之,以「追加預算」為公務員加薪,將違反預算法與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馬政府除了背離「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信念外,更陷全國公務員於「違法加薪」之不義。
(十)馬總統違反憲法、棄守主權
信仰「一中原則」的馬總統遇到中國即卑躬屈膝,已是社會通念,但馬卻又對內自稱「捍衛中華民國」並且不服氣的說「我哪裡賣台」,但在菲律賓遣送台嫌至中國及世界衛生組織稱「中國台灣省」等事件中可明確知悉,馬總統對中國退讓主權明確,只是不敢對台灣人說罷了!就如同他跟陳雲林說,你可以叫我「馬先生」或是「您」,而總統稱謂只對台灣人喊。
菲國將台嫌遣中,無視我國司法主權,馬政府以凍結菲勞等手段,表達抗議。然菲律賓政府抗辯他們依據一中原則進行遣送,馬總統首次接見菲律賓特使羅哈斯時,態度強硬,嚴厲地譴責菲國在處理過程犯下違反國際法等三大重大錯誤,並要求菲國「道歉」!看起來相當有魄力。
但事隔不到一個月,馬總統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彎,認定菲律賓的後續處理「釋出善意」,並宣布馬上解除菲勞來台工作審查的限制措施。是菲律賓道歉了嗎?其實不是,是馬總統啟動「自慰式」論述,認定台嫌遣中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無關司法主權,所以菲國沒有傷害主權,不需要道歉了。然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總統有捍衛國家司法主權與司法人權的法定義務,菲國的道歉在國際法例上具有尊重我國主權的意義。但馬總統卻不敢積極捍衛,足見馬總統受菲律賓的「一中」主張拘束,最後仍選擇放棄台灣主權。
再者,立委管碧玲踢爆世衛密件,內容指出去年世衛對所有會員發出「世衛條例對中國台灣省之執行作業準則」秘密信函,把台灣在國際條約上定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直接證實我國參與世衛的代表權確有問題,馬總統的「違憲」賣台犯行,也因此事跡敗露。
依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但是馬總統任派參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官員卻不是代表中華民國,而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這當然導致世界各國誤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馬總統接受這樣的名義參與世衛,即是閹割台灣主權、消滅中華民國,公然違反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馬總統居然還敢高喊「遵守憲法」、「我哪裡賣台?」實在諷刺。
三、結語
綜上,殊難想像馬總統在高喊「依法行政」時還能那麼臉不紅、氣不喘,馬政府違法違憲罪狀不只上述那十項,經與多位法界朋友討論的結果,皆認為馬政府違法行為已多到「族繁不及備載」。本文認為,台灣須要一個真誠尊重民主法治的總統來領導執政團隊,國家行為「目無法紀」的歪風才可能導正,因此「第三次政黨輪替」是人民應審慎思考的課題。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本文刊載於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第250期,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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