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7線-法治國】拒絕「恐龍法官法」
黃帝穎
從國民黨立委何智輝涉嫌行賄法官及性侵輕判案開始,在白玫瑰運動等淘汰「恐龍法官」的社會壓力下,二○一一年初立法院終於審查了法官法,並通過一讀,似乎回應了社會期待,然而檢視這部由國民黨及司法院主導通過一讀的法官法版本,不只未能真正的淘汰恐龍法官,反而會催生、保障更多的恐龍法官,而成為「恐龍法官法」。
依據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及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換言之,受憲法賦予審判工作之法官,除了職務具神聖使命外,法官受終身職保障的規定,更是希冀法官真能客觀、公正審判,而不會為了自己的前途或工作保障,屈服於當權者,因此,憲法方賦予法官享有不受干涉的獨立且崇高地位,進而獨立審判,以追求、實踐公平正義,當然法官的適任與否,將決定「人權保障」與「公正審判」的憲法價值貫徹程度。
可惜的是,這部由國民黨及司法院主導通過一讀的法官法版本,居然變成不能淘汰恐龍法官的法官法,儼然淪為一部「恐龍法官保障法」,不只沒有回應社會期待,更像是公然詐騙全民。也因此,由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推動聯盟、民間司改會等民間法律與社運團體推動,反對這個一讀版本。
為什麼說是「恐龍法官法」,理由在於國民黨版的法官法隱藏諸多保守設計,甚至像是掩飾機制,例如:對法官的評鑑委員會設在司法院下,將佔過半數所謂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的評鑑委員由立法院、監察院及司法院長各推派二人,而依最高法院見解,總統對這些機關具有「實質影響力」,無異是讓『總統』包辦任命權,以行政之手伸入司法人事,顛覆「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
再者,「恐龍法官法」雖有定期評鑑全體法官之立法設計,但卻是五年才評鑑一次,且在司法院『人事部門』內黑箱處理,拒絕公開評鑑結果,說要淘汰恐龍法官根本就是虛晃一招,司法院門關起來自己「喬」,全面評鑑流於司法院自己黑箱作業,喪失公眾監督之意義,同時違反「深化民主」的憲法價值。
此外,「恐龍法官法」的一讀條文禁止司法案件當事人投訴承審法官,犧牲司法受害者直接喊冤的權利,如此的立法設計,甚至比現行受審判不公對待之人民,可以向監察院檢舉的作法還要落後。尤其甚者,此一讀版本,就算有問題的法官被評鑑委員會移送監察院調查確有問題後,最終決定法官懲戒結果的職務法庭,然而掌管法官懲戒結果的職務法庭皆由資深法官擔任,人民對其「官官相護」,超越合理懷疑,人民將難以信服此最終決定,應不難預見。
從司法院二○○四年的統計資料可以得知,民眾對於法官審判公信力的不滿意,絕大部分質疑法官的專業能力、辦案品質與態度以及「法官操守」。其實,司法院自一九八八年即著手制定法官法草案,所召集之會議不下百次,但在二○○七年送至立法院完成二讀卻遭國民黨立委擋下後,草案至今仍未通過,也就是說,壞法官至今仍無法透過評鑑機制予以淘汰,而今年國民黨版的法官法雖經一讀通過,卻恐是更保障不適任法官的明文機制。
其實,法官法功能之一,即建立制度化的法官評鑑,以公開評鑑的方式來監督法官品質,設計法官懲戒的制度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以督促法官確實「依法審判」,杜絕任何恣意與苟且的可能。在正常法治國家,公正且透明的監督機制,可防止國家權力的恣意濫行,而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也需要監督機制,才能確保審判不會「隨隨便便」甚至是「枉法裁判」,因此法官法的立法,要能有效提升法官辦案品質及監督法官操守,也唯有透過有效的監督與制衡制度,才能真正貫徹憲法「司法權」的公正行使,而不應讓與社會通念落差過大的法官,繼續為人民服務,並徹底防免「法官收賄」事件重複發生。
註:敬請支持『反對無可救藥的恐龍法官法』連署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裡市長、律師)
本文刊載於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第247期,201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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