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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8日 星期六

【台7線-法治國】「九二共識」的事實與法律問題

文/黃帝穎

一、「九二共識」之朝野爭執

二○一一年前夕,「九二共識」再掀波瀾,馬英九總統主動向在野黨喊話,呼籲承認兩岸已有的九二共識,並說「我們不是刻意要讓民進黨難堪,但不知道未來要執政,如何延續前朝(國民黨)政策?」,馬總統認為九二共識是國民黨兩岸政策核心,民進黨基於政治立場,可以反對,但不能否認。
馬總統進一步說明,因為有九二共識,才有九三年辜汪會談,這是李登輝前總統時代達成的共識,雖然有人認為這是二○○○年國安會前秘書長蘇起所提出,但一九九二年時,已有媒體使用「九二共識」名稱。

對此,民進黨提出三問:「馬總統九二共識的內涵為何?中國接受嗎?中華民國還存在嗎?」,民進黨發言人蔡其昌強調,蔡英文對馬總統都非常理性、誠懇,馬政府卻只想到政黨惡鬥,不願意和在野黨正面對話。請馬總統向國人清楚說明,到底要遵守楊毅的「九二共識」?還是馬總統的「九二共識」?因為兩者的「九二共識」內涵是不同的,中國的「九二共識」只有一個中國、沒有所謂的各自表述;馬英九的「九二共識」是一中各表。蔡發言人更指出,對民進黨而言,沒有「九二共識」,所以沒有接不接受或承不承認的問題。可見國、民兩黨對「九二」有沒有共識,意見嚴重分岐。

二、「九二共識」之事實問題

然而,民進黨否認「九二共識」,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在事實層面,當年直接授權談判或涉入處理的政府官員與代表,如前總統李登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黃昆輝、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法律服務處長許惠祐等人均先後否認曾有此共識的存在。此外,二○○八年前總統陳水扁前往瓜地馬拉,中途過境美國阿拉斯加,由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到機場迎接陳總統一行人時,薄瑞光指出國民黨所提的九二共識,據他了解,其實根本沒有所謂的共識。另從九二談判的相關文件與紀錄,皆無法舉出「九二共識」存在及內容的有力證據,因此所謂的「九二共識」,事實上難以證立。

三、「九二共識」之法律問題

退萬步言,縱使「九二共識」存在,在法律意義上,也沒有法律效力,因為中華民國自一九九六年由人民直選總統後,即努力貫徹憲法「國民主權」的基本精神,當年未送交立法院審議或由直接民主機制審查的任何意志,其效力均不即於爾後中華民國公民與政府之意願,方符中華民國憲法之民主原則。

實則,馬總統承認九二共識,即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架構,所謂的「一個中國」,依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及世界各國的普遍認知,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馬總統急著進入「一中」,無疑要消滅中華民國。

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明文「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就現狀而言,中華民國即僅止於台彭金馬,台灣已然獨立於中國之外,不受中國之控制,可謂「實質上」獨立之國家,未來不論是欲和中國合併,或進一步宣示獨立之主張,皆乃國家的「主權者」,即「人民」可為選擇的事項,依據憲法學理論,凡涉及國家領土之變更,乃「人民保留」,政府與政黨不得任意為領土之變更,此類事項,必須經人民以公投方式複決,才有效力,片面的宣稱「一中」,是未經法定程序讓渡主權的違憲行為。

而是否接受一中,在我國憲法上同樣有實質的要求,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亦即大法官認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我國存立之基礎,故人權保障與自由民主是憲政的核心價值,不論總統、立法委員或是修憲者都不能變動,倘若馬政府把「一中」置為前提,程序上除了必需經過「人民保留」,也就是要過「公民投票」這一關,實體上也必需是「一中」架構不變更上述的憲法核心價值,但馬政府似乎刻意忽視「中國是世界公認之獨裁國家」的事實,而執意朝向統一方向前進,但吾人必需提醒馬總統,就算人民公投同意「接受一中」,但只要台灣受到中國獨裁政權的影響,而減縮「民主」制度,或限制人民應有之「自由」,則大法官依照憲法的民主意旨,必然宣告該公投違憲,失其效力,因為九二共識背後的一中原則,對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必然產生危害,而無法為憲法所容許。

(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本文刊載於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第230期,2011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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