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7線-法治國】解赦扁難題 可師法美制度
黃帝穎律師
在獄中的陳前總統健康亮起紅燈,有社團基於人道考量,呼籲馬總統特赦阿扁,然而這個高度牽涉人權、法治的議題,不該只有挺扁對決反扁的「政治討論」,台灣社會應進一步思考「特赦」背後應有的人權與制度建制。
我國在二○○九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換言之,人權兩公約為我國現行有效之法律,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赦免權是人民可以主動請求的權利,而非政府上對下的施捨。這樣的立法精神,是因為現代民主國家,普遍認知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不論是總統或民意代表,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僕,自然沒有公僕高高在上,恣意決定要不要施捨恩惠給主人的道理。
簡單的說,陳前總統依法應有權利聲請特赦,而對人民所為的一切赦免,都不應該是總統一個人高高在上,決定要不要施捨給人民的恩惠。
可惜的是,依據現行的《赦免法》規定,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仍然是總統一個人決定,人民對這些權利並無主動發動或聲請的空間,嚴重背離現代民主人權思潮。我國雖然簽署人權兩公約,但政府及國會到今日為止,未曾針對《赦免法》做相對應的修正,令人不禁質疑政府通過人權兩公約,是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此外,有關是否赦免受刑人,也應依據人權兩公約的立法精神,做相對應的配套設計,依據美國法律的經驗,政府是否赦免受刑人,各州政府通常有常設的「赦免委員會」,聯邦政府則在司法部內設有赦免檢察官(U.S.Pardon Attorney),用以分析、評估及過濾赦免案件。
在美國,「赦免委員會」係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而赦免檢察官,擁有指揮聯邦調查局或監所長官協助調查的權限,以過濾赦免案之聲請,並向總統或州長提出報告,不論是赦免委員會或檢察官,都是以較專業及科學的方式,建議赦免案的通過與否,並非完全取決於總統或州長個人的專斷獨行,目的就是讓每個赦免案的決定,盡可能符合人權理念與社會期待。
我國目前的赦免制度,總統一人猶如帝王般,擁有至高無上的決定權力,不只人民無法主動聲請赦免,決定赦免與否也全是總統一個人說了算,欠缺類似美國「赦免委員會」的專業參與及監督機制。台灣社會應從特赦阿扁的議題反思,在制度上,我國既然已經將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國會就應該做相對應的修法,至少要讓阿扁及每一個受刑人有聲請赦免的權利。
而更重要的是,赦免的決定權限,也應該引入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的參與。一來可以分散總統個人承受的政治壓力,更可以讓不同聲音進入評估,以衡諸人權價值與社會期待,做最適當的赦免決定。
本文刊載於 2012-04-03 01:14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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