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駁回台聯所提出,超過十萬人連署的ECFA公投提案。一項依法經過一定人數連署的公投案,還要經過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21名委員作最後的決定,讓人民以忐忑不安的心情等待「放榜」,本身就凸顯出公民投票制度運作上的不合理。
我們常說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曾幾何時,國家的主人只剩下21個人。公審會的21名委員就能直接決定公投案能否舉辦,無論這件公投提案是經過十幾萬人,或是百萬人的連署,都不妨礙公審會獨斷獨行的結果。
去年民進黨提出的ECFA公投案,第一階段雖然有遠超過法定的15萬人連署,最後仍被公審會認為不合於規定駁回。
公審會委員始終以ECFA公投不符公投法為由作出駁回的決定,顯然沒有抓緊公投法的核心精神,將屬於技術層次的法律要件當作重點,而要求議題內容做到百分百的精準。其實,公投法的第一條說明的很清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公投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落實國民主權,因此重大公共政策人民應都有行使直接民權的權利,當然目前公投法的內容許多是違背第一條的初衷,包括限制公投事項、公審會的審議權、過高的提案與連署門檻、過高的投票與通過門檻等。
現行的公投法未來勢必要再進行修法的過程,雖然還沒進行缺失的補正,
公審會委員應該要和人民一起捍衛主權在民的精神,只進行程序與形式上的審查。因為政府早就將ECFA列為最優先推動的國家政策,具體列出時間表,預定今年6月正式簽訂,朝野領袖還針對此一議題進行辯論,已經符合公投法適用事項裡「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中的複決。將ECFA是否簽訂交由人民決定,實在沒有反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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